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翼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镇**村*****号,住山西省翼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山**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山**族******自治县**乡**村**户*号,住江苏省泰州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建立QQ群,在群内发布支付宝实名认证群任务,介绍其群内下线将他人支付宝账号绑定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虚假实名认证,并将虚假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出售给他人获取利益。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群主张某某所发的支付宝实名认证任务系虚假欺诈行为,仍在该QQ群内接受任务,将账号为155707*****的支付宝账户绑定自己身份信息进行虚假认证后交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张某某扣取自身报酬后将剩余获利转至李某某支付宝账户。2020年7月18日至19日,该支付宝账号使用者以“**贷”贷款平台工作人员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贷款诈骗,致使被害人刘某被骗人民币428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资金流水、支付宝账号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检察官助理:王瑾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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