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曾于2010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13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6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首次起诉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甲在监视居住期间经传唤不到案为由不予受理,并于2020年7月28日将本案退回,我院于同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李某甲刑拘并提请我院批准逮捕后,于同年10月13日再次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移送本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为向毕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经李某乙和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居间介绍,在抚顺市顺城区**村张某某家中,以45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得一袋重约2.28克的冰毒。同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冰毒分包后,窜至沈阳市铁西区**路**楼下,将其中重约0.4克的冰毒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毕某某。
2020年4月12日,在抓捕张某某过程中,在张某某家中搜出冰毒重约1.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毒品的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单某某、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的搜查及称重录像、谢某某手机恢复材料及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讯问录像。8.其他证据: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李某甲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甲为贩卖而从张某某处购买毒品并向他人贩卖,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勇
检察官助理:翟小莹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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