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6月12日因吸毒被该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2019年6月12日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09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4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号小区处向杨某某贩卖60元海洛因。
2019年6月11日中午,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买60元海洛因,张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送至乐山市市中区**号小区处,被民警当场查获,从李某某处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1包,经称量净重1.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后李某某带领民警至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正在称量分包毒品海洛因的张某某抓获。从张某某处查获出疑似毒品海洛因20包,经称量净重5.04克。经鉴定,3.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1.5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张某某贩卖两次,海洛因克数3.42克;李某某贩卖一次,海洛因克数1.08克,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乐山市康复中心;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幢**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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