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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印象城**服装店导购员,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61996********,汉族,专科毕业,系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从山东省东营市一名叫“蓝哥”(未到案,身份不详)的男子处购买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再将冰毒贩卖给郭某某(男,23岁)等人;2019年8月份,李某某从一临沂网友(未到案,身份不详)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郭某某等人。张某某共从中获利200元,李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1、2019年7月30日前后,张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蓝哥”购买冰毒2包,收到冰毒后,张某某在其住处将其中1包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张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9月27日,张某某窜至山东省东营市,以2500元的价格向“蓝哥”购买冰毒4包,2019年9月28日回到济南后,在其住处将4包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当日,李某某将冰毒拿回住处后,以6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男,25岁)1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1包,李某某获利100元。

3、2019年8月份,李某某从一临沂网友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包,回到济南后,在济南市历下区世贸广场将其中1包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李某某从中获利100元。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抓获李某某后,在其住处查获冰毒3包,共计0.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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