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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捕前住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1985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四川省德阳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1年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年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许某某驾驶车内藏有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古)的车号为川A****D大众速腾轿车,从四川省德阳市出发前往辽宁省鞍山市。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浩鑫宾馆被布控的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警察抓获,当场在川A643JD轿车驾驶位车门内搜查出2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标注为1号、2号袋),公安机关将车辆及被告人张某某押解回辽阳市白塔公安分局进行详细搜查,在车辆副驾驶车门内搜查出2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标准为3号、4号袋)及1袋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标住为5号袋)。经上缴称重的1-4号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冰毒)重量为1,449.35克,5号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重量为95.13克,合计1,544.48克。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搜查出的4袋毒品内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4%、1.5%、6.2%、2.2%,红色片剂(麻古)内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0.3%。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从3号毒品包装袋胶带表面、塑料薄膜表面、4号毒品包装物塑料袋表面、5号毒品包装物的胶带表面均检测出被告人张某某的DN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毒品上缴情况表2份、毒品照片、通话记录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4份、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等;

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搜查笔录、毒品抽样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刑技鉴字(2019)100号、DNA字(2019)314号、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4007号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6.搜查光盘等;

7.技侦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高度隐蔽的手段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雷

检察官助理:王硕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6千元及其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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