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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8〕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胶州**路**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号**号楼**单元101。2018年5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4********,汉族,中专文化,在胶州市**花园**号楼1单元楼下车库里经营一家**保健品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现住址为山东省胶州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502户。2009年10月1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减刑后于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24日我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同年10月23日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胶州市**花园李某某经营的**店内明知被害人韩某某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因感情问题与韩某某发生争吵和打骂,在争吵和打骂过程中,韩某某身体不适。后韩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韩某某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情绪激动、肢体接触、外伤系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明知韩某某有心脏病、高血压情况下而与其争吵打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4.换押证二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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