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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2********,汉族,大学本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9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先后担任****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季季稳赢等理财产品,并承诺返本付息,共向李某乙等群众吸收资金19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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