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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组,捕前住在吉林省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至6月3日临时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捕前住在吉林省双辽市**村**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至7月28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济宁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投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投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在担任北京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该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座**室)法定代表人期间,先期发展培训了某某四平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后二被告人采取雇用业务员到街上随意拉人头,到某某四平分公司的办公场所参加由李某某主讲投资理财项目推荐会,采用高投入、有保障、高利息、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手段,针对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宣传,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群众59人,非法吸收资金5,677,000.00元;现尚欠本金5,437,667.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33,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24,988.63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公民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某某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负责人信息;

2、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投资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

4、投资人报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富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收条等材料;

5、同案程某某(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立案侦查)、易某某(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立案侦查)的供述;

6、证人盛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薄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7、宣传材料、照片、微信记录、照片影印件;

8、北京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汇总表、张某某银行卡提成明细表、付款明细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用高投入、有保障、高利息、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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