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0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7年12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60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县**镇**号,现住新疆昌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鹦鹉的事实
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在新疆呼图壁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居住于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地下室当场查获10只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并依法扣押。后公安机关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聘请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涉案的10只疑似野生动物活体种属、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涉案的10 只(9 只活体,1 只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物种分别为①和尚鹅鹉2只、②非洲灰鹦鹉4只(3只活体,1 只死体)、③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锥尾鹦鹉)4只。保护级别:根据1981 年4 月8 日对中国正式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中。价值:10 只(9 只活体,1 只死体)鹦鹉的价值为70000 元。
经调查核实:1、上述扣押的4只非洲灰鹦鹉其中两只为2016年5月期间,李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以12000元左右的价格,由刘某某从石家庄的微信卖家手中收购了2只灰鹦鹉;另有两只系2016年4月期间,李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以25000元钱的价格从河南省的微信卖家手中收购了2只亚马逊鹦鹉,于2016年6月期间,刘某某将2只亚马逊鹦鹉与乌鲁木齐市的微信卖家“鹦鹉王子”交换了2只灰鹦鹉、2只金太阳鹦鹉。
2、2只和尚鹦鹉为2016年8月期间,李某某以4400元左右的价钱从广东省佛山市的微信卖家“佛山小夏”处收购了4只和尚鹦鹉其中2只;
3、4只小太阳锥尾鹦鹉其中两只为2017年5月期间,李某某驾车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漠路**巷**号张某某家中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张某某收购2只小太阳鹦鹉;另有两只为2016年期间,李某某用1只吸蜜鹦鹉与一名维吾尔族男子在乌鲁木齐市交换了2只小太阳鹦鹉。
另查明:4、李某某将用2只亚马逊鹦鹉与乌鲁木齐市的微信卖家“鹦鹉王子”交换的2只金太阳鹦鹉以及从微信卖家“佛山小夏”处购买的2只和尚鹦鹉于2017年8月期间,运送至乌鲁木齐市的汪某某(另案处理)家中饲养。因汪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开始打击非法收购、出售保护动物鹦鹉的情况后,要求刘某某从其家中拿走,当日刘某某将2只金太阳鹦鹉、2只和尚鹦鹉以4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洪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3月28日,侦查员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洪某某住宅内查获11只疑似保护动物鹦鹉活体并依法扣押,其中包括其从刘某某处收购的2只金太阳鹦鹉、2只和尚鹦鹉。经鉴定:洪某某涉案的11只(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物种分别为太阳锥尾鹦鹉、红领绿鹦鹉、和尚鹦鹉、青绿顶亚马逊鹦鹉、非洲灰鹦鹉、绿颊锥尾鹦鹉;2、保护级别: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为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太阳锥尾鹦鹉、红领绿鹦鹉、和尚鹦鹉、青绿顶亚马逊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3、价值:11只活体鹦鹉的价值为65000元(2只灰鹦鹉20000元;太阳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青绿顶亚马逊鹦鹉、绿颊锥尾鹦鹉7只35000元;红领绿鹦鹉2只10000元)。故本案中涉案的2只金太阳鹦鹉、2只和尚鹦鹉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5000元/只,4只价值共计20000元。
5、2017年6月期间,李某某以3600元钱的价格从克拉玛依市卿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1只贾丁氏鹦鹉,以4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饶某某,公安机关侦查员于2018年2月27日,从饶某某处扣押1只贾丁氏鹦鹉。经鉴定:涉案的一只(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物种为贾丁氏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一只(活体)为5000元。
6、2017年8月期间,李某某以20400元钱的价格从云南省昆明市的微信卖家“铭胜烧鹅”处收购2只黑凯鹦鹉、1只折衷鹦鹉、1只黑顶吸蜜鹦鹉、3只迷你金刚鹦鹉,李某某将其中1只黑顶吸蜜鹦鹉以4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新疆呼图壁县的殷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3月1日,殷某某主动将从李某某手中收购的1只黑顶吸蜜鹦鹉交给公安机关,由侦查员执行扣押。经鉴定:涉案的一只(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物种为黑顶吸蜜鹦鹉;2、保护级别:黑顶吸蜜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二级保护动物;3、价值一只活体黑顶吸蜜鹦鹉的价值为1250元。
7、2016年11月期间,李某某以1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的陈某某1只金太阳鹦鹉;2017年6月期间,李某某以18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的陈某某1只和尚鹦鹉;2017年9月期间,李某某以1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的陈某某1只金太阳鹦鹉,后该在饲养期间鹦鹉死亡;2018年2月28日,陈某某主动将自己饲养的3只鹦鹉交给公安机关,其中包括从李某某处收购的1只金太阳鹦鹉、1只和尚鹦鹉(另有1金太阳鹦鹉为陈某某从乌鲁木齐市杨某某手中购买),由公安机关侦查员执行扣押。经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 3只(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物种分别为太阳锥尾鹦鹉、和尚鹦鹉;2、保护级别:太阳锥尾鹦鹉、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二级保护动物;3、价值3只活体鹦鹉的价值为15000元。故本案中涉案的1只金太阳鹦鹉、1只和尚鹦鹉为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5000元/只,2只共计10000元。
8、2017年5月期间,李某某驾车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漠路动物实验场北二巷45号张某某家中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张某某收购2只小太阳鹦鹉,2017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已依法扣押;
另有证人证实:9、2017年11月期间,马某某给李某某以1600元钱的价格分两次出售过两只蓝和尚鹦鹉;大概在2017年9月或10月期间,马某某给李某某以5000元钱的价格出售过一只灰鹦鹉。
10、2017年10月期间,王某某向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金太阳鹦鹉。
11、2017年10月31日,刘某甲从以28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2只澳彩吸蜜鹦鹉,后将该鹦鹉出售给他人;2016年12月13日,以3800元钱从李某某处购买1只迷你金刚鹦鹉,后该鹦鹉飞跑了; 2016年10月7日,以43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1只灰鹦鹉,2016年11月15日左右,后将该鹦鹉出售给他人; 2016年12月31日,以3500元钱从李某某处购买1只迷你金刚鹦鹉,后将该鹦鹉出售给他人。 2017年4月期间,以4500元钱从李某某处购买一只灰鹦鹉,后将该鹦鹉出售给他人。
12、2017年2月期间,张某某以6200元钱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一只灰鹦鹉,后将灰鹦鹉出售给他人。
13、2017年10月期间,钟某某以6200元钱从李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灰鹦鹉,后来灰鹦鹉在饲养过程中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本人供述从2016年9月开始,其本人从广州“A鹦鹉国际”、“佛山小夏”、“A昆明铭胜烧鹅”以及乌市、芳草湖、昌吉等处购买过非洲灰鹦鹉、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吸蜜鹦鹉、迷你金刚等鹦鹉,后将饲养的鹦鹉出售给他人。
二、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鹦鹉的事实
1、2017年12月8日,因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曾经到张某某家中购买过鹦鹉,通过李某某协助指认,公安机关侦查员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时在其家中查获96只疑似重点保护动物鹦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聘请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涉案的96只疑似野生动物活体种属、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涉案的96只(活体93只、死体3只)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种类为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锥尾鹦鹉)。根据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价值96只(活体93只、死体3只)鹦鹉的价值为48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上述96只小太阳锥尾鹦鹉其中39只以234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手中购买,另有30只为在自己养殖期间繁殖出的雏鸟,其余均系从王某某处购买。
另查明:2、2015年期间,张某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2只小太阳鹦鹉,2017年期间,刘某乙将从张某某手中收购的2只小太阳鹦鹉运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化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邱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饲养,2018年1月4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在邱某某家中查获4只疑似保护动物鹦鹉活体并依法进行了扣押,其中包括刘某乙饲养在其家中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邱某某持有的4只(活体)疑似鸟类野生动物的物种分别为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2、保护级别: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3、价值:4只活体鹦鹉的价值为20000元。故本案中涉案的2只小太阳鹦鹉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涉案价值10000元。
3、2017年9月3日,张某某以2400元钱的价格在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务员小区附近出售给马某某(另案处理)3只小太阳鹦鹉,2017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在马某某居住的农业发展银行芳草湖兵团支行的宿舍楼内查获1只从张某某手中收购的小太阳鹦鹉(其余两只死亡),并依法扣押。经鉴定:张某某出售给马某某的小太阳鹦鹉为二级野生保护动物,价值为5000元/只。
另有证人证实:4、2017年6月期间姚某某以350元钱的价格从张某某初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后鹦鹉在饲养期间死亡。
5、2016年1月期间,戴某某以500元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后鹦鹉在饲养期间死亡。
6、2015年期间,童某某分两次从张某某初共购买4只小太阳鹦鹉,价格共计1900元,其中2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另有2只出售给他人。
7、2016年4月期间,王瑛从张某某手中以600元或6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后小太阳鹦鹉不慎飞丢。
8、2016年至2017年期间,何某某分别从张某某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小太阳鹦鹉,以200元购买一只金太阳鹦鹉,后来将小太阳鹦鹉出售给他人,金太阳鹦鹉被何某某不慎放飞。
9、2017年5月期间,潘某某以85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2只小太阳鹦鹉,其中一只出售给他人,另有一只被不慎放飞。
10、2017年10月期间,王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通过现金交易出售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张某某一只金太阳鹦鹉幼鸟。
11、2017年6月30日,刘某甲以4000元钱的价格从张某某购买了7只鹦鹉,其中1000元买了1只金太阳鹦鹉、3000元买了6只小太阳鹦鹉,后鹦鹉在饲养期间全部死亡了。
12、2016年8月17日,马某甲以12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1只绿和尚鹦鹉,后将鹦鹉出售给他人;2017年9月8日马某甲以700元钱的价格通过微转账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后鹦鹉在饲养过程中死亡;2017年9月期间,马某甲以5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了一只折鹦鹉,后将鹦鹉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张某某本人供述,其本人于2015年期间至2017年12月期间,分别从广州的微信卖家“李医生”、“王某某”、“蔡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手中收购鹦鹉进行繁殖共计约275只疑似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通过微信、QQ、赶集网、58同城等平台,分别出售至李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出售给新疆乌鲁木齐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呼图壁县、兵团农六师芳草湖总场、石河子市、沙湾县、克拉玛依市、哈密市、阿克苏市、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库尔勒市、伊犁州、博乐市、阿勒泰市、四川省等地的买家共计约170只疑似重点保护动物鹦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手机两部;
2.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亲笔供词、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马某某、姚某某、戴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01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8只,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的部分鹦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构成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龙江
王 越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漠路**巷**号-**栋**号,联系电话1369935****、1669926****。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昌吉呼图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1996****、1356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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