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长葛市东转盘东站小吃城五楼。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长葛市大周镇清浦合金厂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队**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学院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同张某某以营利目的,在河南省长葛市胜利一巷家庭公寓二楼租赁房屋用于组织“斗牛”网络赌博。被告人李某某组建微信群(人数维持在四十人左右)并向群内发送“斗牛”网络赌博链接,每个网络赌博房间进行十二局或二十四局,每局赌博结束李某某统计输赢钱数后,赌客通过张某某和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进行结算,并从每个房间赢钱最多的人中提取赢钱数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房间费”,期间抽头渔利共计2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微信群中参与赌博以起到活跃气氛的目的,张某某协助李某某向群内发送“斗牛”网络赌博链接,刘某某协助李某某统计输赢钱数。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长葛市“家庭公寓”宾馆内被兰考县公安局坝头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长葛市公安局建设路中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3份、前科证明;(2)受案登记表;(3)参与赌博人员微信号及输赢明细表;(4)微信赌场及转账等相关截图535张;(5)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被告人讯问视频光盘各1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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