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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8〕5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职业:无业人员。2004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刑满释放。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被告人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2018年2月28日因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号。2018年02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2007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焦某甲、焦某乙、王某某、石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生活区盗窃红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后由张某某销赃给被告人焦某乙。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格23120元。

  2、2018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生活区盗窃白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后由张某某销赃给焦某甲(刑拘在逃)。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格20719元。

3、2018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高新区**村盗窃棕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格20100元。

4、2018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刑拘在逃)窜至高新区**村盗窃白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后由李销赃于被告人王晓奎。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格16953元。

5、201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刑拘在逃)窜至高新区**村盗窃银灰色雷军牌电动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格6895元。

6、2018年2月11日晚,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高新区**小区盗窃白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卖予被告人石某某。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格14070元。

7、2018年1月,被告人焦某某帮助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将一辆盗窃的富路美客牌电动汽车藏匿于自己家中。经鉴定,该车被藏匿时价格13882元。

8、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帮助李某乙(刑拘在逃)将一辆盗窃的御捷祥和牌电动汽车藏匿于栾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经鉴定,该车被藏匿时价格15925元。

9、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高新区**小区,盗窃白色众新牌电动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格15437元。

10、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骆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循环化工园区石家庄**生活区盗窃红色雷丁电动汽车一辆,但因为车上有车把锁盗窃未遂。经鉴定,该车辆被盗时价格19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王某某、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焦某甲、焦某乙、王某某、石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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