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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禄丰县人,家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镇**村委**街**号。因犯抢劫罪,2012年3月2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0月2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251972********,汉族,半文盲,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无前科。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0月2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姚安县光禄镇光禄村委会朝阳村李某乙家牛圈内盗窃了黄牛三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禄丰县彩云镇,将牛卖予当地一名养殖场男子张某乙。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24400元。

2、2017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姚安县**镇**村委**村杨某某家牛圈内盗窃黄牛两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禄丰县彩云镇罗川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处理。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4700元。

3、2017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姚安县栋**镇**村王某某家牛圈内盗窃黄牛两头,后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禄丰县彩云镇罗川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处理。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5200元。

4、2017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村委**庄家牛圈内盗窃水牛六头,后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外地销赃,后在楚雄西收费站被楚雄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被盗水牛六头。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27640元。

5、2017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朵基村委会李某丙家牛圈内盗窃黄牛四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某一同将牛拉至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六江村委会路边卖给了一名当地男子徐某某。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26400元。

6、2017年9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楚雄市**镇新柳村委会赵某某家牛圈内盗窃水牛两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武定县插甸大牲畜市场卖给了一名男子武某某。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18250元。

7、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朵基村委会王某某家牛圈内盗窃黄牛一头,东华镇新柳村委会蔡某某家牛圈内盗窃黄牛一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昆明市篙明县杨桥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出售。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9000元。

8、2017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村委**村刘某某家牛圈内盗窃水牛四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昆明市禄劝县翠华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出售。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33750元。

9、2017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村委**村冯某某家牛圈内盗窃水牛三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武定县插甸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出售。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21500元。

10、2017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新柳村委会丁某某家牛圈内盗窃黄牛一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武定县插甸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出售。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4250元。

11、2017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楚雄市**镇**村委**村鲁某某家牛圈内盗窃水牛三头,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号车与张某甲一同将牛拉至昆明市寻甸县羊街大牲畜市场进行销赃出售。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2275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盗窃牛11次,价值共计237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书、抓获经过,失主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肆册__,光盘共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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