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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甲等六人涉嫌赌博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组**号。2015年12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隆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粱某某、李某乙、洪某某、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隆化县**乡**村**沟里悦某某养鸡场彩钢房内组织二十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8550.00元。张某某、李某甲二人安排梁某某、洪某某为赌局站岗放哨,安排李某乙在赌局中喊精神抽水钱,悦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李某甲在其养鸡场彩钢房内组织赌局仍向其提供赌博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粱精军、洪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为8550.00元,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余人,被告人梁某某、洪某某为赌局站岗放哨,被告人李某乙在赌局中喊精神抽水钱,被告人悦某某为赌局提供赌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娜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粱某某、洪某某、李某乙、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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