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2001********,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童美叶,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镇**村**组**号。1998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9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至1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与绰号“**”的男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电动车,由张某某、李某甲负责动手盗窃,得手后由“**”或严某某负责销赃。2020年6月11日至15日期间,张某某等人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1日晚,张某某、李某甲和“**”去到**镇**大厦的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G-force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1元。
2.2020年6月11日晚,张某某、李某甲和“**”又去到**镇**大厦**广场的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名顶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39元。
3.2020年6月12日中午,张某某、李某甲和“**”去到**镇**路**市场**栋**档旁的楼梯口,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交由在附近等待的严某某予以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
4.2020年6月12日中午,张某某、李某甲和“**”又去到**镇**童服城**酒楼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8元。
5.2020年6月15日晚,张某某、李某甲和“**”去到**镇**路**大厦的自行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虹宝牌电动车,后交由在附近等待的严某某予以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
2020年6月16日,警察在**镇**大道**号**公寓**房抓获张某某、李某甲。同年6月20日,警察在**镇**市场**酒家门口抓获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衣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检察官助理 钟嘉颖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严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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