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路**号**单元**室。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8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均国,湖北省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3月1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站**楼**栋**室。因吸毒,于2011年7月1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园**栋。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因赌博,于2018年4月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四川省,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号。因吸毒,于2011年7月1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8月12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9月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于2020年2月8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松柏派出所警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201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院**。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1月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20年1月15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神农架林区**镇**街**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8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8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神农架林区**中心**,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栋**。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7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至21日已告知所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甲合伙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张某某的家中,以打“卡五星”麻将的方式,组织付某甲、高某某、孙某某、李某丙、贾某甲、张某某、姚某某、周某乙、尚某某、宋某某、韩某某、魏某某、薛某乙、陈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401000元,除去日常开支费用90432元,张某某、李某甲按照约定平分犯罪所得,后李某甲与张某某散伙。
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11月17日,张某某继续单独在上述地址开设麻将馆,使用麻将机以打“卡五星”麻将的方式,组织巴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卢某某、何某某、钱某某、贾某乙、薛某乙、崔某甲、屈某某、冯某某、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丙、宦某某、高某某、汪某某、付某乙、袁某某、庄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宋某乙、邓某某、钱某某、林某某、赵某某、昝某某等28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4日,张某某三天共抽头渔利13000元,除去日常开支费用800元,非法获利12200元。张某某聚众赌博期间,从他人处借款后转借给麻将馆参赌人员用于赌博,被告人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明知张某某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还向张某某提供资金用于麻将馆周转及参赌人员赌博使用。其中,梅某某提供资金人民币40万元,魏某某提供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付某甲提供资金人民币20万元,薛某甲提供资金人民币15万元,李某乙、周某甲合伙提供资金人民币20万元,王某甲提供资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乙提供资金人民币9.4万元,巴某某提供资金人民币5万元。
2020年1月19日至4月20日,本案11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张某某、李某甲、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乙、巴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湖北省**录用审批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账本复印件、张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李某丁、段某某、卢某某、何某某、钱某某、贾某乙、薛某乙、崔某乙、韩某某、屈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周某丙、宦某某、汪某某、付某乙、袁某某、庄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明知张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周某甲、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魏某某、付某甲、薛某甲、李某乙、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巴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赌博犯罪,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玉凤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神农架林区看守所,被
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37266****)、梅某某(联
系电话1359785****)、魏某某(联系电话
1517136****)、付某甲(联系电话1897245****)、
薛某甲(联系电话1557140****)、李某乙(联系
电话1589780****)、周某甲(联系电话
1397192****)、王某甲(联系电话1897245****)、
王某乙(联系电话1387275****)、巴某某(联系电
话1589787****)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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