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3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单元**号,户籍**。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51987********,汉族,大学本科,系山西**工作人员,现住**区**号楼**单元,户籍**。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具有**店的实际控制、经营权,可以给被害人入股分红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11月到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获得**制剂在山西**的独家销售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婷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张某甲1375315****;李某某1361351****)。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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