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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楼**单元**室,现住****回迁楼17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街**瓷**排,现住**县**回迁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0月1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时许,**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所内调查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案件报案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辱骂民警,暴力推搡,扯拽民警金某某、刘某某等人,将民警刘某某、田某某推倒在床上,将民警金某某拽到在地上,在民警控制其违法行为过程中,其妻子被告人杜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将民警金某某、刘某某手部咬伤。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材料、恩良医院门急诊病志、受伤部位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金某某、韩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使用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杰顺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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