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杜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4********,回族,初中文化,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乡**村**栋,现住奎屯市**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由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新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县,住奎屯市**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由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奎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16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成立新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设定法人为张某某,**为被告人杜某某。公司成立后,张某某、杜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委托理财、高额利息(月息1.2%-1.5%)为回报,通过发放宣传单、业务员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资金主要用于高额放贷。自公司成立至2020年1月,先后向124人吸收公众存款3383.95万元,已收到公司支付利息172.2657万元,报案人实际损失1289.73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个人资金使用承诺书、收条、保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新疆**咨询有限公司,以委托理财、高息回报为由,非法吸收124人存款达3383.95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四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小松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