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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杜某某等5人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镇**街**号。2004年11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2月28日释放。200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执行,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8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先后开始拉客招嫖,多次介绍失足女黄春兰、黄某甲、梁某某、邹某甲“光哥”安排的宝安区****村*巷*号******房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好处费。此外,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让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等拉客人员介绍嫖客,以此增加客源。截至被抓,被告人杜某某获利约2万元,张某某获利约4万元,朱某某获利约4658元、陈某甲获利约20270元、陆某某获利约21311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介绍嫖客陈某乙龙给张某某、杜某某,由其二人安排卖淫女与嫖客陈某乙龙进行性交易,陆某某获利120元。

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介绍嫖客李超强与失足女黄某甲在宝安区**村*号**房进行性交易,张某某、杜某某收取嫖资260元。

10月26日22时许,拉客人员铁头(另案处理)介绍嫖客陈某丙等三人给张某某、杜某某,由其二人安排嫖客与黄春兰等三名失足女在**村*号**房进行性交易。

10月的某一天(具体日期不详),拉客人员宗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嫖客黄某乙与失足女邹某乙进行性交易,杜某某收取嫖资300元。

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介绍两名嫖客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朱某某获利160元。

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民警在宝安区**村*巷*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以及失足女、嫖客等人。从张某某处扣押蓝紫色OPPO手机一部,从杜某某处扣押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蓝紫色OPPO手机一部,从朱某某处扣押金色VIVO手机一部,从陈某甲处扣押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从陆某某处扣押白色魅族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杜某某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失足女及嫖客的行政处罚材料;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流水,流塘派出所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十四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陆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陆某某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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