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杨朝建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1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2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朝建,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10月28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2年8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村鸡市涵洞口路边处,将被害人某某停放的一辆嘉陵摩托车(型号:独狼JH150-6)盗走,后两名被告人将盗窃的摩托车丢弃,致使破案后该被盗车辆未能追回,物价局不予估价;

2、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小学旁一居民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型号:HJ150-2)盗走,破案后该辆摩托车被追回,后经价格鉴定,该辆豪爵牌摩托车价值1150元;

3、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窜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村一处工地,看见一间板房内有人居住,张某某、杨朝建两人翻窗进入屋内,因被害人陈某某在里屋睡觉,杨朝建于是从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里屋的裤子包内盗走现金500余元,张某某从屋内盗走部分香烟和啤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车辆购买发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朝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朝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柒张、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