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3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9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5月20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3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4月9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5月22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以杨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的张某乙(另案处理)承包睢县**洗浴中心,让其父亲即被告人张某某到**洗浴中心帮忙,在张某乙有事外出时,被告人张某某在洗浴中心负责管理、收款等工作,张某某明知该洗浴中心有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在张某乙经营的**洗浴中心打工,受雇主指使向到洗浴中心洗浴的男客人介绍妇女卖淫。杨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到客人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并给其开具结账单据。被告人李某某向客人介绍卖淫的种类及收费标准。2014年3月26日晚,睢县公安局民警接受群众举报对**洗浴中心检查,当场查获李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四人分别与失足妇女刘某乙、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晚张某某负责在吧台收费,杨某某、李某某介绍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杨某某开具的结账单据;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杨某某、李某某的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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