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合谋商量冒充打击传销工作人员以查传销为由逼传销人员交出财物。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购买了制服短袖上衣、胶棍、文件袋等作好准备。杨某某与做传销的同学任田田联系后,于7月3日入住到任田田居住的广西钦州市万锦华府小区1栋1单元1402室,佯装与住在那里的任田田、任飞飞、桑江江、吕龙刚、刘平荣一起学习传销。杨某某找机会偷了房门锁匙,以下楼买烟为名将锁匙交给在楼下等候的石某某。7月6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穿制服上衣、石某某穿迷彩服拿着文件袋、胶棍等来到钦州市万锦华府1栋1单元1402室开门后说检查,叫杨某某以及任田田、任飞飞、桑江江、吕龙刚、刘平荣等人集中大厅,命令他们蹲下,并叫他们交出各自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然后叫他们将各自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密码记到便利贴纸上并贴对应的手机背面,随后让任田田等人相互转钱以验证密码是否正确,稍有不配合,就拿胶棍、文件袋殴打及用脚踢任田田等传销人员。张某某、石某某将任田田、任飞飞、桑江江、吕龙刚、刘平荣的五台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装好,对任田田等人说过些天再去领回,然后带杨某某一起离开现场。随后,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用抢得的手机通过微信转款、支付宝扫码、刷信用卡等方式,共得款26055.5元人民币。经鉴定,任田田等五人被抢的手机总价值332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九路北李社区,以查传销为名逼迫唐文静等传销人员交出手机、银行卡等物,抢得数台手机及银行卡等物, 并通过微信转款、支付宝扫码等方式,共得款3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到广西防城港钻石园小区3栋1单元1302房间,以查传销为名逼迫张成等传销人员交出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共抢得10台手机及现金、银行卡等物, 并通过微信转款、支付宝扫码、银行卡取款等方式,共得款569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任田田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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