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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捕前住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8********,汉族,初中肄业,德州**专业祛痘美容院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6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通过“探探”、微信交友软件加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曲某某为好友,先后约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曲某某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前,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丈夫的身份对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曲某某实施威胁或要挟索要财物。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任某某276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曲某某10000元和苹果牌手机一部,后被害人曲某某手机被扣押并发还;通过微信欲强行索取被害人赵某某10000元未遂。2019年12月6日19时许,在德州市德城区新宜家园B区西北门对面重庆鸡公煲饭店内,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二、盗窃罪

2014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使用螺丝刀撬门进入的方式,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申庄新村西侧沿街门市楼4单元402室1至5号房间,共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牛某某260余元。2014年7月14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申庄沿街门市楼3单元楼门前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曲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时携带的螺丝刀一把(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任彦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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