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因无证驾驶被大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6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在租用的西宁市城北区**巷**号**单元**室办公用房内,通过破坏天然气表直接连接天然气管道的方式盗用天然气,经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共盗用26067立方米天然气,价值35663.0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且已全额补交天然气费并取得西宁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照片、气量核算单、气量核算说明、谅解协议等;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天然气表盗用天然气26067立方米,价值35663.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翠微
检察官助理:马艳丽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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