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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 ,曾用名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 、杨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 、杨某某 及杨某乙(另外处理)驾驶车辆窜至丹寨县龙泉镇金钟大道高峰楼对面刘某某的工地,将工地上的8袋钢架扣件(240个钢架扣件)盗走。经丹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8袋钢架扣件(240个钢架扣件)价值为124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 、杨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 、杨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月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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