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小名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0********,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0日被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甲(小名杨某乙、某某乙),男,1985年8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杨某甲、韦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到关岭自治县实施盗窃,后由杨某甲驾驶贵GQ****号红色君马越野车搭载张某甲与韦某某来到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扒子村猫山组,随后张某甲与韦某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杨某甲在车上等待。张某甲与韦某某经过寻找发现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双狮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遂由张某甲盗窃三轮车、韦某某在旁放哨,采取搭线的方式将三轮车发动后盗走。后张某甲与韦某某驾驶盗来的三轮车到杨某甲停车处叫上杨某甲一同返回镇宁,并将三轮车藏匿于镇宁县**镇**村**组在建都香高速大桥桥墩下。经关岭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顾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10395元。案发后,张某甲与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一只、螺丝刀一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摩托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及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5.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8.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9.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丹丹
检察官助理 龚娟娟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套一只、螺丝刀一个;
6.视频光碟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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