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9********,白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住云南省大理云龙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黑户贷款”或直接购买营业执照的方式,带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办理五套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某办理六套营业执照、被告人叶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四套营业、被告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二套营业执照均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营业执照高价卖给他人,赚取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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