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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宿舍**楼。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4月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街**号附**号**幢**,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栋**。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系重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采购员,负责收购被害人广西**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拆除的忠县**化工厂的废铁。2019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提出通过在地磅显示器中安装电子解码器减少承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的方式骗取废铁,被告人杨某某表示同意。两人商量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或4月1日凌晨在忠县**化工厂的地磅显示器内安装电子解码器,被告人周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尤某某同行。2019年4月13日,因被害人要求复磅,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再次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凌晨在忠县**吊装公司的地磅显示器内安装电子解码器,被告人周某某再次邀约了被告人尤某某同行

2019年4月2日至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通过暗中操作遥控器减少地磅显示器显示重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废铁,先后作案15次共计34吨废铁。经忠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废铁价值共计人民币549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2.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3.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1吨,价值人民币1615元。

4.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5.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4吨,价值人民币6460元。

6.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7.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8.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3吨,价值人民币4845元。

9.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1吨,价值人民币1615元。

10.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3吨,价值人民币4845元。

1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3吨,价值人民币4845元。

12.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1吨,价值人民币1615元。

1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2吨,价值人民币3230元。

14.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3吨,价值人民币4845元。

15.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使用上述方式减少装运车辆过磅显示重量,造成被害人损失废铁3吨,价值人民币4845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积极协助重庆**炜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在重庆市忠县滨州上城小区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佳宇广场停车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尤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廉租房楼下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据复印件、入库明细及磅单打印件、磅单照片、过磅单复印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尤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尤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尤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蓉

检察官助理:杨紫悦

2019年121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宿舍**楼,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栋**,被告人尤某某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镇**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5册、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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