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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路**号**栋,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2015年4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以及敬某某妻子、苟某某夫妻在**镇**新村“**”菜馆吃晚饭。吃晚饭期间,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均有喝酒。饭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离开。当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新村**烧烤档对出马路时,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跟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杨某某先动手并持续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一方与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一方七人相互推搡。被告人敬某某乘坐苟某某的汽车经过时,看到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与他人推搡,便下车帮忙并挥拳殴打现场一男子(该男子身份不明),随后从**烧烤档拿起啤酒瓶追打被害人一方。被告人敬某某手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刘某某致对方安全帽被砸掉地,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也从**烧烤档内拿起啤酒瓶砸向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期间砸碎了多个啤酒瓶,被告人张某某持破碎啤酒瓶多次捅被害人刘某某的腹部,造成刘某某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胡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烧烤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军 

检察官助理 梁竞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敬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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