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公寓**幢**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街**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区**小区**号**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以来,曹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称为“**”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在全国设立关联公司,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提供家居服务为名,线下签约缴纳“服务保障金”、承诺按投资金额大小获得8%-13.5%收益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团队向90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986000元,造成88人实际损失3608974.83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向52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010000元,造成50人实际损失5248939元。

3.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团队向110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5644000元,造成103人实际损失4868486元。

4.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向54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350000元,造成49人实际损失2147115.6元。

5.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团队向38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190000元,造成30人实际损失1860253元。

6.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关联公司镇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向34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97000元,造成34人实际损失993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579元,陆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资料、业绩统计表、投资人数统计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之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20年1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张某某1834471****、杨某某1776877****、陆某某1586297****、罗某某1518910****、吴某某1505291****、周某某1570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