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某某乡某某村,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7月24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2015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以其有熟人能为王某某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杨某某又称需要单位担保,王某某遂联系亲戚路某某,由路某某向杨某某提供一套邯郸**有限公司手续。其间,杨某某又称其朋友被告人张某某的姐夫在邯郸市一银行上班,能帮助办理贷款。后杨某某、王某某、路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称使用邯郸**有限公司贷款手续能办理贷款。
2013年1月,杨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等分别乘车到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的邯郸**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银行指派的工作人员对邯郸**有限公司进行考察,并表示该企业具备贷款条件,王某某、路某某信以为真。后杨某某、张某某又以给银行领导好处费为由,骗取路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2月,杨某某又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邯郸**有限公司手续、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帮助王某某、路某某办银行贷款为由,骗取该二人的人民币共计5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本祥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曲周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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