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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6号

平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县**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万艾可”、“极品伟哥”、“精品伟哥”、“蓝金伟哥”等保健品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万艾可”、“极品伟哥”、“精品伟哥”、“蓝金伟哥”四种保健品共计660盒,后杨某某在平度市区通过自动售货机对外销售。2019年9月29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杨某某处接受“万艾可”、“极品伟哥”、“精品伟哥”、“蓝金伟哥”四种保健品共计392盒。经鉴定,该四种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极品伟哥”、“粒粒爽”、“顶级伟哥”、“黄金伟哥”、“金牌玛卡”、“黄金玛卡”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熊某某(另案处理)“极品伟哥”、“粒粒爽”、“顶级伟哥”、“黄金伟哥”、“金牌玛卡”、“黄金玛卡”六种保健品共计76盒,后熊某某在即墨市区通过自动售货机对外销售。2019年11月12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熊某某处扣押“极品伟哥”、“粒粒爽”、“顶级伟哥”、“黄金伟哥”、“金牌玛卡”、“黄金玛卡”六种保健品共计67盒。经鉴定,该六种保健品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物证:扣押的保健品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耀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__;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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