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院**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周至县**镇**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一月初一天晚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甲、孟某某、杨某乙、董某某、宁某某、司某某等人将杨某丙等人非法拘禁至西安市高新区一酒店房间内讨要债务,期间对杨某丙、姚飞进行殴打,后从杨某丙处拿走现金15000余元,拿走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价值20000元),并将杨某丙一辆哈弗H6越野车(价值136000元)过户至宁某某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孟某某、杨某乙、董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孟某某、杨某乙、董某某、宁某某、司某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