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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大厦****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张某某、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根据上线(身份不明)安排,在林某某位于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的住处使用张某某等几人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其中包括被告人张某某实名注册的186********的支付宝账号)进行非法转账“洗钱”操作,共计三天。张某某明知转移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将支付宝提供给林某某用于转账,每天获利300元,共计非法获利900元.林某某每天获利1000元,共计非法获利3000元。

固镇县公安局侦办的薛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薛某某被骗资金25100元、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办的傅某某被诈骗案18600元、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办的李某某被诈骗案110000元及其他被诈骗资金共计99900元转入嫌疑人张某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186********中。据统计,张某某支付宝账户三日内转移犯罪资金500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却安排同案被告人或者由被告人本人提供账户,对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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