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街**号**号。2008年10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2日晚,郝某某与陈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借去陈某某两轮摩托车抵押现金,不归还摩托车为由,到张某某住处楼下,找张某某谈赔偿陈某某损失的事情。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加入。而后,郝某某以人多说话不便为由,驾车将张某某、林某某和陈某某带到大安区**镇**村**组公路一弯道处。四人下车后再次谈及张某某赔偿陈某某损失一事。在被林某某、张某某拒绝后,郝某某从其驾驶的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将林某某颈部右侧划伤,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陈某某左后腰部刺伤,张某某左手箍住郝某某颈部右手持刀向郝某某的臀部、大腿等部位连刺数刀,林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郝某某胸部和腹部连刺数刀。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郝某某左胸部被刺致心脏破裂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郝某某赔偿7000元。2019年9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康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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