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站(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此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垛庄村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夫妻二人经营的利本民用废品回收站内,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在塑料加工过程中,管理工人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该站东侧渗坑内。经检测,排放废水中含有危险废物。
2019年10月3日,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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