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巷**号**单元**室,现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现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现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服务器及域名,建立**赌博网站及“**”APP并接受投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网站平台维护并在微信群及QQ群做推广,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负责推广,直至2019年12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网站停运。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杨某某支付租金继续租赁该平台,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继续为该赌博平台做推广,三人利用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拉拢网上赌博人员在“**”的赌博平台内进行赌博行为,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该网站先后注册会员共175名,赌资数额累计达107.1475万元。2020年6月19日三被告人在湖北省武穴市**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电子数据;5.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推广,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从涓
检察官助理:马彬彬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巷**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323543****),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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