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2015年7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梯**号,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公寓。2012年3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路**号**门**房,2007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楼**门**房,2010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6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责任区福庆街**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出租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2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社区**路**栋**房,200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8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段**小区**座**房,租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街道**社区**路**号**栋**门**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家属楼**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经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路**号**楼**号,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大学**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社区**责任区**村**栋**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2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1990********,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新田县**乡**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国防科大社区**责任区**路**号**栋**号,**大学学营房处工作,非现役军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12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牟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胡某乙、刘某甲、赵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毕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3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2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时,将曹某某、刘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2018年3月9日已告知张某某等15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0日已告知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乙、曹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牟某某、胡某甲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6日、8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一)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69.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475.38克;被告人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475克。
1.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谈妥毒品交易的价格和数量后,指使被告人曾某某将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送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以18元/粒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谈妥毒品交易的价格和数量后,指使被告人曾某某将3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送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以18元/粒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3.2017年12月2日晚,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湖南省邵东县**路**号**楼**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69.27克和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8克。
(二)被告人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30.7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45.03克、大麻0.43克。
1.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牟某某。
2.201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将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牟某某。
3.2017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将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被告人牟某某。
4.2017年12 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公寓**栋**单元**房将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0 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另案处理)。
5.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林某某住处岳麓区**公寓**栋**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70.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4.33克和大麻0.42克。
(三)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7.9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172.38克。
1.2017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将18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5-30元每粒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舒某某。
2.2017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公寓**栋**单元**房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乙。
3.2017年11月2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7.8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58克。
(四)被告人周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14.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16.93克。
1.2017年10 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楼的住房内,通过中间人刘某甲将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8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某甲。
2.2017年11月22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国防科大附近,将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7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通过中间人刘某甲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某甲。
3.2017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将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500元的价格通过中间人刘某甲贩卖给被告人杨某甲。
4.2017年11月24日,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周某甲以1500元的价格将四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5、2017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周某甲的住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6.2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7克。
(五)被告人牟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8.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30.04克。
1.2017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牟某某将1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8.4克和3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312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丙。
2.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牟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家中将2.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丙。
3.2017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牟某某住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8.3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7.07克。
(六)被告人周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67.6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3.6克。
1、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某乙在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房间内,以1350元的价格将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被告人舒某某。
2、2017年11月24日左右,被告人周某乙在长沙市芙蓉区区**公寓**房间内,以700元的价格将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被告人舒某某。
3、2017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周某乙的人身进行搜查,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62.61克。
(七)被告人胡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5.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0.9克。
1.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公园后面**公交车站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8包甲基苯丙胺(冰毒)6.8克贩卖给被告人胡某乙。
2.2017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公园后面**村公交车站将5包甲基苯丙胺(冰毒)4.25克贩卖给被告人胡某乙。
3.2017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胡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烈士公园后面**村公交车站将5包甲基苯丙胺(冰毒)4.25克贩卖给被告人胡某乙。
4.2017年11月25 日晚,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胡某甲住处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房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5克。
(八)被告人杨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2.33克。
1.2017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股份有限公司附近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浩。
2.2017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有限公司附近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3.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通过中间人刘某甲,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0.3-0.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乙。
4.2017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人身进行搜查,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8.1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3克。
(九)被告人胡某乙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重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0.27克。
1.2017年11月21日21时,被告人胡某乙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办事处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
2.2017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乙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办事处门口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
3.2017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乙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办事处门口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进。
(十)被告人舒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1.08克。
2017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医院与**广场的马路旁边将1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胡某乙。
(十一)被告人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0.36克。
2017年11月23日晚上23时许,刘某甲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被告人毕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57.31克。
2017年12 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毕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7.31克。
(二)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72克。
2017年12月12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间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某,并从其住处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麻古”)12.72克。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被告人胡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徐某某、张某丁和师某某等4人,在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的家中,采用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18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乙容留吸毒人员韩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的家中,采用烫烧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二)被告人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0 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在长沙市开福区**学**区**栋**室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7年10 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在长沙市开福区**学**区**栋**室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7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学**区**栋**室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三)被告人赵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7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容留被告人舒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7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公寓**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四、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非法持有枪支1支。
2017年9月14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将一支单管猎枪放置于被告人曹某某的后备箱,曹某某带人讨债时老板娘报警,曹某某开车离开时,同其讨债人员告知其车辆后备箱有枪支,9月15日曹某某将枪支交给被告人刘某甲保管,11月份刘某甲又将枪支交给被告人张某乙保管。
案发后,上列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吸毒工具形成的照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凭据、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张某丙、周某丙、赵丽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及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7、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周某甲、牟某某、周某乙、曾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刘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赵某甲、胡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甲均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均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告人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在与被告人张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刘某甲、曹某某、张某乙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胡某乙、刘某甲、曹某某应该数罪并罚,均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照
检察官助理:易强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毕 、杨某某、胡某乙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牟某某、赵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监视居住),电话:1368270****;被告人胡某甲(监视居住),电话:1511640****;被告人舒某某(监视居住),电话:1305517****;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61748****;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75504****;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电话:1380842****。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6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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