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西武鸣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南宁市一些小宾馆和被告人林某某承租的南宁市**路建材城**公寓**栋**单元***号房子内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10月25日,张某某在林某某承租的房子里实施诈骗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查明:

1.2019年8月31日,张某某在南宁某小宾馆利用QQ冒充朋友给被害人吴某某发邮件,以帮忙汇钱的名义骗取吴某某分两次共将人民币19600元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号62284808389******(黄某某)上。

2.2019年10月12日,张某某在南宁某小宾馆利用QQ冒充同学黄斌给被害人焦某某发邮件,以帮忙将办证费用汇款给海事局的名义骗取焦某某将人民币9800元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号62166120000******(陈某某)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吴某某、焦某某的笔录;

3.证人证言:询问证人赖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张某某在实施诈骗活动,仍为张某某提供场所帮助,其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民诚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区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光盘玖张及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