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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津市市**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将王某某拉入微信聊天群,并扮演老师、管理人员、客户等角色,诱骗王某某到“**”网络平台投资购买期货。6月12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通过后台控制涨跌、修改数据的方式骗得王某某投资款共计9.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已退赃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和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二被告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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