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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林某甲贩卖毒品、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同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沙县看守所,于同年7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1.2019年1月9日、1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两次在福清市龙田镇**大酒店门口路段,每次均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各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龙田镇**大酒店门口路段,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在福清市龙田镇**大酒店门口路段,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共计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7月18日在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夏茂镇**村一茶果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2019年1月17日1时许、1月17日22时许、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在福清市龙田镇**大酒店旁、龙田镇山头村路口、龙田镇山头村**号附近,每次均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各0.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吸毒人员陈某某商定,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某事先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因见陈某某精神状况不佳,未将该0.5克甲基苯丙胺交付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二、妨害公务

2019年7月19日下午13时许,甘肃省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西车站派出所民警于某某、蔚某某带领协警钱某某根据指令,对刑拘在逃的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抓捕。当日下午15时许,民警于某某、蔚某某及钱某某三人驾驶车牌号甘AC****吉利轿车跟踪张某某驾驶的闽AP****白色丰田小轿车至兰州火车站西路与天水南路丁字路口时,见张某某驾驶车辆在该处快车道上等候交通信号灯,于某某便指令钱某某驾车拦截在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民警于某某、蔚某某及钱某某三人下车围住被告人张某某所驾车辆左右两侧,向被告人张某某表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出示身份证件下车配合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为抗拒抓捕,驾车撞开拦截在其前方的甘AC****吉利轿车及停靠在其右侧的由王某某驾驶的甘A8****出租车,加速前进,并将站在张某某车辆副驾驶位踏板上的钱某某拖拽、甩落在地,后闯红灯实施左转弯逃离现场,造成钱某某受伤及甘A8****、甘AC****两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右侧胫骨平台外侧平台劈裂骨折,右侧膝关节外侧胫骨平台关节面局部塌陷,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可见一5mm破裂口,该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钱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中山宾馆停车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P****白色丰田小轿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车辆存车三联单、甘肃省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维修清单、人民警察证、证明函、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于某某、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照片、被害人钱某某受伤情况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克,又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第四起贩卖毒品事实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起事实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部分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雅钦

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3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5.证人名单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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