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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柏某某等3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牙克石市原林业烤胶厂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练习法轮功参与“法轮功”  活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给予拘留10日处罚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柏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04年8月3日因练习“法轮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后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呈报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未执行),2004年8月13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06年9月4日因练习“法轮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铁路公安处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因涉嫌犯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李某某涉嫌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柏某某以外出逛街购物为掩护,在牙克石市林城地下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及部分街面等地对商铺店主、个体经营者、普通行人等不特定人群大肆进行“讲真相”“劝三退”等“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宣传煽动活动,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护身符”,并与“法轮功”邪教人员接头交换传递“三退”名单,将“三退”名单上传“明慧网”。

被告人柏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在牙克石市六道街林业文工团门前对一名发放楼盘宣传单的中年女子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宣传煽动,李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0月3日在批发市场凤新粮油商店及林城地下购物广场“伊人坊”商铺向行人、商铺店主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宣传煽动,散发“法轮功”护身符。

2019年年初至案发时,被告人柏某某使用人民币10元、20元面值向被告人李某某兑换1元面值或5元面值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真相币”,故意在日常购买物品时使用,从而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真相币”总面值百余元。

2.2019年10月10日,牙克石市公安局联合海拉尔铁路公安处依法对张某某位于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伴你行(B-628型号)红色小音箱1部,MP3播放器2部,VCD光盘播放器1部,“法轮功”邪教组织“三退”问答选编1本(自行印刷),SanDisk牌SD卡1张,TF卡读卡器5个,“法轮功”邪教组织《绝处逢生》1本(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手抄心得体会1张,“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签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卡片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挂签1个(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三退名单”2张(手写)毛主席头像胸章1枚(毛主席头像处被张某某贴上白色胶布上面手写“灭”字,为“天灭中共”之意),“法轮功”邪教组织“万”字符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护身符”20张(自行印刷塑封)“法轮功”邪教组织挂坠2条(自行刻制),“法轮功”邪教组织VCD光盘5张(自行刻录),“法轮功”邪教组织“福”字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挂件1个(自行刻制),VIVO牌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某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至今一直习练“法轮功”。经对依法扣押张某某的电子设备进行勘验,从其中1张SD卡及MP3播放器中获取固定张某某本人以练功和宣传煽动为目的制作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电子音频文件3个,总播放时长58分33秒。

3.2019年10月10日,牙克石市公安局联合海拉尔公安处依法对柏某某位于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ST70104-1型号平板电脑1部,手机4部,X8型号数码播放器1部,TF卡2张,读卡器3个,“法轮功”邪教组织手链1条(自行刻制),U盘1个,“法轮功”邪教组织“改字表”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经文7张(手抄),“法轮功”邪教组织经文1册(手抄),“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洪志画像1张,“法轮功”邪教组织2014年“明慧台历1本”(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2019年“明慧台历”1本(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护身符”17张,清华紫光牌红色MP3播放器1部,“法轮功”邪教组织《大法洪传二十五周年纽约法会》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八年华盛顿DC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五年美国西部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二年美国首都国际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十七年讲法》1本(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经文21页(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经文14页(手抄),《洪吟四》1本(自行印刷),《洪吟五》1本(自行印刷),《法轮佛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五年纽约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零年纽约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零九年大纽约国际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洪吟三》1本(自行印刷),《什么是大法弟子》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三年纽约地区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二零一六年纽约法会讲法》1本(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平安符”挂坠2个(自行刻制),“法轮功”邪教组织VCD光盘3张(自行刻录)。经对依法扣押柏某某的电子设备进行勘验,从TF卡中获取固定柏某某以练功和宣传煽动目的制作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电子音频文件10个,总播放时长304分27秒;从黑色平板电脑内置TF卡中获取“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音视频电子文件共计44个,播放总时长为1881分23秒;非法电子文本文档共计61个,总字符数:5008053;从银色U盘获取“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音频电子文件共计125个,播放总时长为2462分19秒;非法视频电子文件共计50个,播放总时长为735分10秒;火狐浏览器(自由门、无界登录,由“法轮功”邪教组织“明慧网”向其成员提供的专用翻墙登录软件)软件1个。总计共获取“法轮功”邪教组织音视频电子文件总计229个,播放总时长5383分19秒;“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电子文档总计61个,总字符数:5008503;火狐浏览器(自由门、无界链接自行登录)软件1个。

4.2019年10月10日,牙克石市公安局联合海拉尔公安处依法对李某某位于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HANDLE牌台式电脑1台,XSPED牌电脑显示器1台,联想牌手机1部,TANGWEI牌手机1部,SD卡2张,“法轮功”邪教组织“护身符”4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护身符”挂件2个(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吊坠1个(自行刻制),“法轮功”邪教组织“改字表”48页(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卡片”1张(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日历书籍198页(自行印刷),“法轮功”邪教组织心得2张(手抄),TF卡1张。被告人李某某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活动,经对依法扣押李某某的电子设备进行勘验,从TF卡中其中获取固定李某某本人以练功和宣传煽动为目的制作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电子音频文件15个,总播放时长922分49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柏某某、李某某三人大肆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媛颖

2020年4月2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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