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乡**村**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8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为牟利,在位于本区**路**弄**号**室的租赁屋内,摆放自动发牌机及自动麻将桌各一张,以“斗牛”“斗地主”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收取台费的形式抽头渔利。2020年6月12日22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以“斗地主”形式赌博的参赌人员孙某某、欧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斗牛”形式赌博的参赌人员王某某、汪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当场抓获张某某、查某甲,并缴获赌具扑克牌四副、赌资若干。
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的到案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对上址进行搜查,扣押赌具扑克牌及赌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上址房屋由张某某、查某甲租住。
4.证人孙某某、阮某某、查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欧某某、欧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上址棋牌室由查某甲、张某某夫妻经营,2020年6月12日,孙某某等人在上址以“斗地主”形式赌博,如前4副牌每副牌地主赢了,则由地主给查某甲50元台费,收满400元为止。
5.证人王某某、陈某丁、唐某某、潘某某、汪某某、喻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上址棋牌室由查某甲、张某某夫妻经营,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等人在上址以“斗牛”形式赌博,庄家赢了就付50元台费给棋牌室经营者,收满400元为止。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王某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7.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查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珍
检察官助理:陈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查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
18365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