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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柴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117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晚上,由被告人柴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开车二人来到桦川县**乡**施工工地现场窃取了20根8厘米粗的钢筋头放在车辆后备箱内,后钢筋被二人用于打工的公司装修。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元。

2018年11月5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再次来到工地盗走7块钢制模板,用车辆运回途中被发现,二人把其中的七块模板扔在路边,后被被害人王某某拾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90元钱。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于2018 年11 月7 日在桦川县四马架乡附近一乡村路上被桦川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说明;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川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分别在拘役2-3个月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法辉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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