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门,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栾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平房,于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2时至5时,被告人杨某某、栾某某在府学后街裕华园小区南门对面公共关厕所附近被害人张某甲的双排小货车上盗窃电钻一个、电锤一个、手沙轮一个、胀栓一件;在五道庙路华中置业门口被害人张某乙的北斗星汽车后备箱中盗窃电锤一个、电梯刷卡器两个、欧姆龙电源开关一个、万能表一个、万能电梯操作器一个。根据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鉴定的价格,被盗物品共计3242.78元。被害人报警后,2019年5月27日,民警在保定市莲池区新华村一平房门前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被盗物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门;被告人栾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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