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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香港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P******(*)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军澳****。20196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为被害人何某某装修房屋时与何某某产生矛盾。2019年2月9日1时许,张某某在开平市三埠假日酒店门口见到何某某的宝马X4汽车停驻在该处,遂起意毁坏车辆。随后,张某某打电话邀被告人梁某某壮胆前往。同日3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女装摩托车搭载梁某某去到假日酒店大门口,然后使用汽车破窗工具毁坏何某某的车辆,造成了车辆右侧前后车窗的2块玻璃破碎、前挡风玻璃3处破裂及右侧车身2道划痕,并用通渠水泼至车内座椅等地方,之后二人驾乘车辆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134353元。

2019年6月3日及19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谭某某、邝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物证(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198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移送清单),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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