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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梁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2016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镇**街**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曾经在手机店做过业务的便利,共谋以虚构办理话费兑换现金的方式诈骗手机客户。

1、202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先用微信号lhb78274****发信息给被害人杨某某,虚构有话费兑换现金的业务。被害人杨某某同意办理该业务,被告人梁某某就推送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号gwt****给她,并谎称张某某是公司主管。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珠海市高新区金鼎**街**巷**号**楼住地,分多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共7078元,并与被告人梁某某平分赃款。

2、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和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和手法诈骗了被害人朱某某共16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让被害人朱某某将分期乐的钱借出来,转到梁某某的支付宝上,共诈骗朱某某23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电子证据;4.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艺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交光盘4张。

3.提请法院判决物品详见清单,请法院一并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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