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号。2019年8月1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梁某某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羁押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王某某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街办**村**楼**楼**层的办公室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赵某某、任某某及徐某甲介绍的参赌人员周某某、马某某等人提供场地、赌资,徐某乙负责抽水,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赌场“抽水”谋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8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赵某某、周某某等人赌博期间,刘某某等人因怀疑周某某作弊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赌场钱收走,周某某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徐某甲、周某某、康某某、马某某、徐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照片;4.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因患严重疾病被经开分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照片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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