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梁某甲窜到桂平市**工业区路口往**镇**村方向两公里处时,偷走被害人梁某乙停在路边的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梁某甲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完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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