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6年1月26日因诈骗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刘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客厅成立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后来刘某乙(另案处理)也出资加入了该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开发MMC支付结算平台为“金鼎国际娱乐”等网络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后来刘某乙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拉来了“鼎城娱乐”的结算业务。MMC支付结算平台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与“鼎诚娱乐”、“金鼎国际娱乐”、“皮皮虾娱乐”三个网络平台建立支付渠道,收取相关人员充值的资金进入MMC支付结算平台,平台收取每笔订单2.5%或1.2%的手续费,后由被告人梅某某(系武汉闲人游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将除去手续费后的资金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入由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卡内。经统计,该平台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MMC支付结算平台为“鼎诚娱乐”网站网点结算资金222万元,为“金鼎国际娱乐”网络赌博网站网点结算赌资1275万元,为“皮皮虾娱乐”网络赌博网站网点结算赌资299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同黄某甲、何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MMC支付结算平台的客服人员,负责与网络赌博窝点的后台人员进行资金结算对接,发现有遗漏的订单在核对后手动补单,手动补单的金额达到10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手动补单账目统计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去网站赌博人员王某甲、陶某某、杨某某、苏某某、于某某、孙某某、王某乙、万某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万某乙、赵某某、叶某某、黄某乙、何某某、黄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他赌博网站的被告人邓某某、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